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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为建筑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与义务分摊的承诺
在我国一般是在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承担,其费用则由发包单位承担;承包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道和邻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等。
二、合同价款的承诺
合同价款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钱、成本加酬金价钱,选用哪种价钱方法由当事人共同商定,若选用固定价格则应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性范畴。
三、合同工期的承诺
通常是承诺除因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及设计方案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
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应承诺中间验收的实际位置及验收的实际具体方法、验收流程、验收要求等。
五、原材料、设备供应的承诺
应详尽承诺如由发包方承担材料及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者由承包方承担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地说,发包方承担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方,但发包方得到的好处是能够节约工程造价,对此,发包方拥有决定权。
六、工程分包的承诺
双方应承诺要分包的实际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最好再承诺就分包工程三方签署单独合同。
七、违约责任的承诺
对违约金的约定要满足法律规定,不可以太过超过或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当承诺违约损失的范畴,尤其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
八、化解纠纷方法的承诺
可承诺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能够递交仲裁或诉讼,但是不能在合同中同时承诺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有承诺二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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