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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应。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的,或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也即赔偿责任)。”又根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不按规定不与招标人签署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带条件或是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是拒不递交所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收走其保证金;给招标人损失超出保证金金额,中标人需对超出部分进行赔偿;没递交保证金的,需对招标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收走其保证金,带来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是中标人的投标价(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若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其差价也应当要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
最终还应当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反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收走其保证金,不负法律责任,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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