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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品目地物品放在一起购置,总额做到招投标金额规范,根据招投标方式购置,采购失败之后,将两个类别分开走,与此同时减少采购要求,选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不是违反规定?
选用公开招标采购方法的政府采购,理应延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失败之后还可以申请选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本身就是两种不同类别废标后将两个类别分成2个标段购置,与此同时减少采购要求,可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两大类不一样品目地工程项目招标失败之后可以分离选用非招方法吗?”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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