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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在法律规定之内提到质疑、举报、提到复议或是起诉
不论是提到质疑、举报或是复议、起诉都有法律规定的时限,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时限均是严格掌握的,超过这些时限等于放弃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超期即使招投标存在显著不公,相关部门也不会再进行实体线审查。
二、都需提到招投标事宜中止申请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中止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涉及到的项目通常都投入较大,涉及面广,如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招标方和中标人继续签约,甚至投入资金开工,除非出现明显违反规定情形,不论是行政监管部门或是审判部门都不好再轻易改变中标结果。因此投标人应当在举报的第一时间不仅向行政监管部门也要向招标方申请中止招投标活动。如行政监管部门和招标方不同意中止,应当在复议和起诉环节中向案件审理部门同样提出中止申请。
三、首先选择复议
招投标通常都有明确工期目标,通常不太可能由于有起诉或是复议案件存在就让项目无限期中止,因此案件审理时间太长显著对投诉者不好,因此在该类案例中投诉者挑选审理程序更加简单、周期时间较短的复议程序流程更加有益。
四、留意行政监察环节中程序里的违反规定
招标方通常会将侧重点放到招投标里的实体线违反规定,可事实上许多行政监察案例中,行政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当中可能并不依照法定条件进行监管。如果举报未果进到起诉(或复议)程序流程,被告人(或被申请人)就会变成行政监管部门,在起诉(或复议)环节中,在对于招投标里的不合法的与此同时关心监督制度里的程序违法,通常会具有无法想象的实际效果。以应用招投标流程更为普遍存在的工程领域为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招投标举报事宜规定了严格细致的程序流程,比如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质证等程序,但是司法实践中行政监管部门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处理举报事宜的情形仍大量存在,因此在投标人不应忽视对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招标投诉程序违法的关注。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招投标投诉行为维权的注意事项”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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