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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全权负责对项目的监管,管理和检车,融洽业主与承建单位的关系,重点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和说明,解决矛盾,以保证合同圆满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
2.施工阶段工程变更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才可下发。承建单位的工程变更需要求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不受影响设计单位所担负的专业技术责任。
3.如果发现工程进度比预期拖期时,有权利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早纠正。在工程进度严重延误,并经过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形下,明确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4.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利下达停工令,并给出处理决定。审查承建单位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5.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没办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有权利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必要时建议业主拆换承包单位。
6.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明确提出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有权利要求复试。
7.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没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8.可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或没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有权利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出现场。
9.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含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随时都可以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10.检查违约事件。代表业主向承包单位索赔,同事处理承包单位提出的各种索赔。经与业主,承建单位写上最后决定处理意见。任意一方如未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能够递交相关部门仲裁。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监理工程师具有哪些权利”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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