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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起来有效,其实刨坑的支付方式
实例:某学校采购一大批实木家具,预算金额达100万余元,所规定的支付方式为“商品经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格的30%,如果没有重要产品质量问题,首付款之时第2年底再付总价格的30%,若仍无产品质量问题,首付款之日起第4年底付清余款”。
乍看,该支付方式好像挺科学合理的,招标人为了确保物件品质,进而选用分期还款的形式也不难理解。但是很多投标者也许不会意识到了,这类支付方式必定会增加供应商融资利息压力和经济成本,因此很多潜在供应商很有可能不容易参加投标,招标人则名正言顺把机会留给了意愿投标者。
二、稀奇古怪的人员配备规定
实例:某物业管理工程项目的招标书中,将任职资格工程项目经理设置“拥有物业管理师证资质”,如没有“物业管理师证出任工程项目经理”则该项不得分。
而根据当时情况看,物业管理师证都不足6万余,物业服务公司但有72000多家。换句话说,平均每一家公司不够一位物业管理师,让物业管理师做为任职资格项目经理制度难以在实际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真正推行,因此这也属于歧视性条款。
关于人员数量这方面,招标人提出的服务团队人员数量要求必须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是合同履行所必需的,否则也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推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变向指定品牌型号
实例:某招标机构明白指定品牌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发出变更通知“取消品牌、型号,但具体配置不变”。
质疑的供应商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招标书中所列具体配置是为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量身定造”,招标机构取消品牌限制其实是在变向指定。虽然现在招投标法规定不能指定某个品牌,但招标人可以在技术参数、功能方面做手脚,为“他人”量身定制。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针对总包或系统集成商的招标项目中,将三家分包设备或材料的品牌写进标书,但其中两家为国外品牌或价格极其昂贵,目的还是让总包商中标之后采购价格低的那个品牌。
如今,招投标中的歧视性条款已经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了腐败现象的“避风港”。对此,加强招标书的监审,能够从源头杜绝招标书中出现歧视性条款,进而维护招标方、投标方的共同利益。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招标文件的套路有哪些?(投标必看)”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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