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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3-04-10 09:18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只有对于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结算的工程价款履行优先受偿权,履行优先受偿权范围仅仅是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具体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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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最高法院法律条文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只能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收取的具体支付的费用。上述规定包括了以下含义:

1、系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如果是除工程本身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另当别论。承建工程与优先受偿权履行对象工程应是同一个工程。

2、承包人理应支付且具体支付的费用。为了防止承包人不受限制地扩大优先受偿权范围,最高院在法律条文中列明了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环节中理应支付的费用。这里的“理应”是即为工程建设必须支付的费用,一般也指按工程实际情况已支付的费用,但是同样工程可能出现价差,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这里的“理应支付”一般均会出现比较大分歧。

假如仅仅是理应支付而未出现则无法产生优先受偿权。这里的具体支付理应理解成工程已具体修建。

除开法律条文中列明工作人员报酬(即劳务费)、材料款外,还应包括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开展分包由承包人付给分包商费用。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包括且限于按工程具体修建成果结合双方所签合同和当地工程定额计算出的工程费用,这类标准比最高法院法律条文中理应收取的实际费用更加容易操作。

3、违约金及违约损失不在优先受偿权之列。

考虑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类保证承包人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将违约金及违约损失纳入优先受偿之列违反了这个原则,且很有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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