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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近3年投标产品政府采购业绩作出评价,1份有效业绩(给予中标通知、采购合同)得2分……”,招标文件那么设置类似业绩评分项行吗?
如果以2020年6月进行开评标为例子,“近3年”的时限要求会有最少两个不同了解,一类觉得就是指2017年、2018年、2019年这整三年,并不包含2020年1-6月;第二类理解就是指2017年6月开始到2020年6月共三年。显而易见,假如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正好处于异议时长地区,对项目将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建议,采购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不会应选用“近期、近些年”等模糊描述,而最好精确至某年、某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类似业绩做为评分项,时间截点如何设置?”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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