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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概念,总价合同有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之概念,二者是有区别的。
在这其中,签约合同价是指“发负责制彼此之间在工程双方约定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金额”,是工程项目发、负责制彼此之间招投标交易成功后,由发、负责制彼此之间以合同形式制订的成交价,反映的是造成合同价格的条件和签订合同价钱依据,是招投标得出的结论。而合同价格是指“发包方用于购买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中额度,包括合同履行环节中按照合同所发生的价格波动”,即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这跟招投标所讲的总价合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招投标过程中,总价合同应是投标单位中标价,即中标方的评标办法,是评标专家对招标人评标办法通过系统得比较和审核后明确的价格,即签约合同价。因而,签约合同价也并不等于评标价。可是签约合同价一定要与评标办法相符合,因为那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全部理解和接纳法定条件测算后,在适合自己的比较大个人得失环境下,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承诺,招标人而且一旦招标,该价钱便成为签订合同的价格,此价钱便是进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内容的合同款,都是通过市场竞争后所形成的较为合理价格。换句话说,审查变更后的缺漏漏项务必调整至进行该项目内容中,但是其评标办法额度不可变化,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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