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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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