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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2023-03-05 15:39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到法律规定流程后,不能随便终止招标流程或中断招标项目。

假如招标人确定无法接受本次开标中标结果,只有设法协商评标委员会,由评委委员会集体决策、拒绝所有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指出所有投标都不符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理应按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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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知识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归纳完后,除以下情形外,任何人不能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归纳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过评定标准范围内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定前,经复核发觉具有上述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理应场修改评标结果,并且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定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觉具有上述情况之一,应安排原评标委员会再次审查,再次审查更改评标结果的,书面材料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安排原评标委员会再次审查,再次审查更改评标结果的,应书面材料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理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由采购人或是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选择的方法确定。采购人自行安排招标的,需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无法表明合法理由的,视作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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