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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方式的转包都不可以。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一定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是违背本法规定开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责令限期整改,减低企业资质等级;如果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二、转包的特征
(1)转包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义务,未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会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开展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扣除总包管理费的方式,把全部工程项目出售给转承包人,转包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出售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间建立起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未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所有的建设工程都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子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间建立起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起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与此同时,转包人也应当按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这里需要尤其说明的是,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一定要有法律定规定或合同约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因转包工程项目或是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标准带来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是分包的单位担负民事赔偿责任。”因而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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