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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方有权利选择是否接纳联合体投标,招标方应将是否接纳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作出明确规定。招标方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拒绝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招标文件中有规定的,招投标行为主体构成联合体投标时,招标方有权拒绝其招投标;而若未明确规定的,则不能拒绝。
因此,拒绝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必须在有关文件中直接表明,不然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联合体投标根据不同的招标工程有好有坏。通常情况下,对于技术性非常繁杂大型招标工程,接纳联合体投标可以吸引更多招标方参与进来,有益于提高招投标竞争能力、确保中标方的履约情况,联合组员则扬长补短完成强强联合。而弊端取决于联合体投标人内部结构由多个行为主体构成,尽管依法对招标方承担责任,但是其内部结构必然存有权利与义务的如何分配,若协调不太好也会影响到招标项目实施。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这些项目注明严禁联合体投标,这叫什么违反规定?”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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