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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多个误区

2023-12-13 19:08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1.为之代理招标项目投标方提供咨询服务;

2.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文;

3.设定别的抵触或岐视潜在投标人的具体内容条文;

4.向别人表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会影响公平交易的相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5.组织单独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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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制性投标方构成联合体一同投标,限定投标方相互竞争;

7.为所代理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8.授意投标方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9.明确或是暗示着投标方降低或是拉高评标办法;

10.在开标前打开投标文件并把相关数据泄露给投标方;

11.未与评标委员会给予评标所必须的信息内容;

12.明确或暗示着评标委员会趋向或抵触特殊投标方;

13.以评标办法是不是靠近标底做为中标条件,或者以评标办法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做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4.与中标方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别的投标方费用补偿;

15.向中标方提出降低报价、增加配件或是售后服务质量以及别的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方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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