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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消资质不论是列为资格条件(如案例中)或是设成评分项,对未办理资质、或资质已过期没法延续的供应商来说都不公平,应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推行差别对待或是歧视对待。”
造假资质虽然说是已被取消资质,但用来投标就是属于弄虚作假谋求中标、成交。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的,可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严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一旦发现采购文件的条件不合理,需及时提出质疑,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纠正。
法规适用: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让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得知或是应知其合法利益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以下状况其一的,可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直三年内严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非法所得的,可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执照;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有关部门已取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质怎么办?”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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