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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一十条“并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根据本办法实行”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企业采购并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机电产品(国外设备),超出200万,是属于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实行本办法;
2、企业采购并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机电产品(国外设备),虽说超出200万,但是不是属于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使用招标方式,根据本办法实行,假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则不用。
那,以上两种理解哪一种正确呢?
这几种理解,第2种理解原则上是对的,但不是很精确,可调节为:企业采购并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机电产品,虽说超出200万,但是不是属于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使用国际招标方式,根据本办法实行;假如不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则不用。
要更进一步指出的是:
1.《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仅调节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假如招标人确定采购标的物为关境内产品,不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则无需受该令调节。
2.《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既调节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也调节自行进行招标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并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即是属于自行进行招标的情况,依然是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调节范畴。应该指出的是,自行招标与强制招标适用的具体规范和流程有所不同,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法条有具体表现,招标人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注意区别适用。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如何理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一百一十条?”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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