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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服务约定“需成立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歧视?

2022-12-23 15:36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订立“企业需成立三年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方案》(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变相设定经营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对待或是歧视对待。

采购服务约定“需成立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歧视?.png

法律规定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行业影响公平公正的有关规定和方法,关键清理和改正下列情况:(四)设定或者变相设定供应商经营规模、经营年限等要求,控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方案》(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适时调整采购项目的采购要求,不能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经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当做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是评审因素,禁止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多个方面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对待或是歧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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