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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要求1个供应商一年之内只可以举报3次。相关供应商举报3次的相关规定来源于《政府采购质疑和举报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一款,原文是: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之上举报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这个要求的理解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进行:
1.本款并不是说这个供应商一年之内只可以举报3次。文本上就容易不可以得到这种结果。举报是供应商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不可以并对举报支配权做数量限定。
2.仅在一年之内3次之上均查无实据的举报时,该供应商才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这时的情况时查无实据,即靠故弄玄虚,捕风捉影的逻辑推理,单方面的高度怀疑,却又并没有的确相关证据。例如就直接看见的状况,听见的状况做过大想像,却又并没有合法合规同步录音录像做为证据的举报。
3.查无实据的举报当然要被驳回,但被驳回的举报不当然就是查无实据的举报。1个供应商在一年之内即便被驳回的举报3次之上,但如果不是因为查无实据被驳回,就不能列为不良记录名单。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年之内只可以投诉举报3次吗?”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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