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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界定工资薪金总额

2025-11-19 14:28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方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要求:“二、有关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指的“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是指依照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实际上发放工资薪金总和,不包含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归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能超过政府相关部门给的限定数额;超出部分,不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能在预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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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需要从总体上来自我国境内、境外所获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理应从总体上所设机构、场所所取得的来自我国境内的所获得的,和发生于中国境外但和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上关联的所获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获得的和所设机构、场所没有直接关联的,理应从总体上来自我国境内的所获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来自我国境内、境外所获得的确定原则

企业以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从多个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额。包含: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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