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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要求不同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首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评定失效:承包人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是超过资质等级的:没有实力的实际施工人借助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一定要进行招标但未招标或是中标无效的。
由该规定得知,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发包人需具备发包资格;施工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包人是一定要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小,对定作人往往没有发包要求;承揽人能是具备资格的法人,还可以选择别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受行政制约不同
建设工程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产品,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公权力的制约。比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理由,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毫无意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除外。”而承揽合同以当事人合意为主,行政通常不予以干涉。
三、合同要式不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以书面形式”,而并没有对承揽合同的方式进行规定,因而承揽合同既可以是口头,还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
四、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程序不同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总包人将其中不少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时,必须取得发包人同意。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承揽人有权将部分辅助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不必征求定作人同意。但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理应就应该第三人完成工作成效向定作人承担;没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还可以终止合同”。
此外,分包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也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合同分包后,次承揽人就完成工作向承揽人承担;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方就其完成工作成效与总承包人或是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即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人就工作成效与总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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